随着城市化在中国的快速推进,大量城市郊区的集体土地被征收转为国有土地,在这个过程中,拆迁旧房,安置当地居民成为土地工作中的重中之重,被拆迁安置的居民对安置房尤为关心,安置房不但关乎的居住利益,更关乎投资价值。
安置房,是进行城市道建设和其他公共设施建设项目时,对被拆迁住户进行安置所建的房屋。即因城市规划、土地开发等原因进行拆迁,而安置给被拆迁人或承租人居住使用的房屋。根据我国法律的,安置房的转让交易需要在取得该安置房房产证后才可以进行,这时的过户交易与一般的房屋没有任何区别之处。
安置房虽然与市场上最常见的商品房性质不同,但是根据物权法的,只要获得完全的产权,安置房在买卖时要符合的条件与商品房是相同的:需要生效的房屋买卖合同,不动产物权变更需要等级。满足了这两个最核心的要求,安置房的交易可以说是事倍功半。
根据《物权法》,房屋属于不动产,不动产产权以房地产管理部门登记备案为准,没有登记备案的,除法律特殊的情形外,不具有物权法上的产权效力。只要把握了这一点,任何不动产是否可以交易都是一目了然的。(编者:不一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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